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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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 〔2017〕32 号)和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三)预算管理原则;

(四)服务职工原则;

(五)勤俭节约原则;

(六)民主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 500 元。工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500 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 200 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 500元。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 5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元。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 40 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12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 (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及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 5 天 (不含路途),每人不超过 3500 元 (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不得安排参观收费旅游景的相关活动。应将开展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教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法律援助费。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

(五)送温暖费。

(六)其他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

(二)会议费。

(三)专项业务费。

(四)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

第十四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工会要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

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中医药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