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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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鄂教工[2013]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机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和附属湖北省中医院、学院(党委建制)(以下简称附属省中医院、学院)两级教代会制度和组织。

学校和附属省中医院、学院两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

(五)审议监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审议监督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教代会相关机构组成人员;

(八)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九)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产生的范围与程序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占学校全体教职工总数1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二)代表产生的程序:分配代表名额、确定选举办法;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召开教代会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党政领导干部 、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学生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审议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习工会理论和教代会有关规定,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所在附属省中医院、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依然有效,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

教代会代表离职、退休、调离学校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自宣布之日起,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由学校工会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作出撤销代表资格的决定。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规则与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后,报校党委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人数适宜、学科相近的原则组成代表团出席教代会。人数为80人及以上的分工会独立组建代表团,80人以下的分工会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教代会代表提交提案,做好提案的征集工作;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组织本代表团讨论,做好讨论记录;

(三)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委员会下设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等若干专门工作组。筹备委员会具体人选由上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报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拟定教代会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对集中征集的教代会提案草案进行登记、分类、汇总。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报校党委批准。

(五)提交教代会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5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制定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拟定会议通知。

(十二)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体人选由学校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名,正副主席、秘书长由本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含主任、副主任名单);

(六)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教代会正式会议根据届次的不同,可分为换届选举会议和年度例会。

换届选举会议内容: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三)听取财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四)听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五)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六)进行大会选举;

(七)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八)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九)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十)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

(十一)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二)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十三)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交流发言。

年度例会内容: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三)听取财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五)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七)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

(九)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十)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交流发言。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

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办法、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大会的选举和决议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主席团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审议。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或撤销。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于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教代会换届时,采取分代表团差额选举,正式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管学校教代会、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教代会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在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工作,行使教代会的职权,遇有需要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教代会执委会联系有关人员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及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学校行政要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全权作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方案;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召开教代会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组织、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

(七)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就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八)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学校附属省中医院和各学院二级教代会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附属省中医院、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附属省中医院、学院二级教代会是附属省中医院、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附属省中医院、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附属省中医院、学院二级教代会在所属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依法行使相关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附属省中医院、学院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程序,应适用或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附属省中医院、学院可自行制定补充规定。

附属省中医院、学院也可通过民主程序表决决定不适用、不参照本实施办法,而适用其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但须提前报学校工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附属省中医院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可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 6%—10% ,学院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可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40%,具体比例和名额分配,由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级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70%以上(非学院部门不受此条限制),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致,每届五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附属省中医院、学院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附属省中医院、学院的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学校工会的指导。

二级教代会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大会。应在选举进行或会议召开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后及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交学校工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教代会和附属省中医院、学院(党委建制)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医党字[2007]51号)、《湖北中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