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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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鄂教工[2013]9号)和《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教代会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要在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大局、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下,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下设以下专委会:

(一)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

(三)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实施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图书馆、教师发展中心、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的工作报告;

2.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与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领域内的改革,积极推动全校教书育人和科研育人活动的深入发展;        

3.对学校的教学与科研规章制度、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考核、评奖等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与实施,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4.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有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5.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竞赛等工作;

6.做好教代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查和确立;

2.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工非常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重要提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3.协调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共同处理的提案;

4.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提案及工作建议情况的报告,提出落实建议,督促各项提案及工作建议的落实;

5.将办理的所有提案、建议的落实情况在下一次全体代表大会上报告;

6.做好教代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改革发展、基本建设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讨论;

2.对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绩效、住房等各类分配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3.对教职工提出的涉及集体生活福利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4.组织教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监督;

5.做好教代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教代会各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在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以教师代表为主体。

第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民主推荐,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核,在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审批,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通过。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并在下一次教代会进行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时应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工作。教代会专委会每次会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意见,由专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当需要两个及以上专委会联合召开会议时,由校工会负责协调并召集。

第十二条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日常开支从“教代会专项经费”中列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经费时,可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